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规范行政执法,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行为2.分级处罚,兼顾法律威慑和行为引导3.注重从轻从宽,引导当事人主动改正4.保障当事人权利,注重程序公正5.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维护缴存人利益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及《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以及不同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针对不同类别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明确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的公示期限和办理流程。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而发布的一项常规文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时间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