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9〕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 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5日

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54 号)(以下简称《制度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评估管理活动。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长护保险的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其委托承办长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具体经办失能等级评估业务,以协议方式选定符合要求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民政、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