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持续稳定增长。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强化失业人员帮扶,鼓励灵活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促进法治保障,创造更有利的就业环境。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推动高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提升毕业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
加强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妇女、低收入家庭成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完善困难人员就业帮扶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对接服务。
培育发展灵活就业
鼓励发展兼职、远程办公等灵活就业形式,支持平台经济等新型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拓宽就业渠道。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深化创业孵化引导,扶持初创企业发展。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优化创业环境,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氛围,促进更多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建设一体化就业公用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信息和服务。整合资源,拓宽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综合服务。
加强就业促进法治保障
加强就业促进领域的执法监督,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就业促进政策法规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保障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京人社就发〔2019〕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以下统称“30号文件”),加大促进就业力度,现就落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规定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调整到50%。
二、2019年1月1日起,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2019年1月1日前期限的岗位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有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职业或同一职业更高等级的补贴。
四、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相应职业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照补贴性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0号文件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压实责任。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熟悉经办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