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科学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按病种点数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对结算期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种的价值以一定点数量化,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收治病种的总点数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数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病种除外)。将日间手术病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