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答疑一

请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是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答疑二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老年人、重病患者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丧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答疑三

如何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答疑四

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医疗救助报销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救助保障目录执行;救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答疑五

如何衔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基础,对参保的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对未参保的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渝人社发〔2018〕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在已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基础上,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已纳入民政医疗救助中的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

二、加强支付政策衔接。对上述民政医疗救助对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规定,执行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密切配合、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