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解决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二条 市直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改革后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省级以上机关及市属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的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补助标准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补助方式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办法。市人社局负责核定补助经费,拨付市直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费用按月发放到公务员个人。

其他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向市人社局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市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五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新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核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第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三章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在职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5%。

第九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