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优化

根据意见,安徽省将针对医疗保险协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优化协议管理程序,明确医疗保险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协议签订、续约、解约流程,并建立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协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动态化。

协议签订规范

意见要求,医疗保险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协议条款明确、具体、可操作。协议签订后,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在指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协议续约优化

对于协议到期的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在到期前6个月内,对其实施医疗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续约时,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与协议医疗机构重新协商协议条款,并签订新的协议。

协议解约机制

意见规定,医疗保险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医疗保险机构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协议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协议医疗机构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医疗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系统建设

安徽省将建立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协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动态化。信息系统将包括协议签订、续约、解约、评估、公示等全流程管理功能,并与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

监督检查加强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实施医疗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违反协议规定,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公开透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规则和程序要公开透明,结果要公正合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有关方面监督。

二要公平规范。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自愿申请,公平参与竞争。协议管理的条件、评估流程和规则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要有序竞争。要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方式,通过竞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协议管理的动态调整。

二、完善协议管理

(一)协议管理的程序

1.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经办机构所需的服务范围、规模、质量、特色及收费等方面的材料,并提供近三年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新开业的可不提供)和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