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职工死亡后,参保单位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职工死亡后,职工的直系亲属或者抚养人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领取抚恤金: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死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所在县(市、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抚恤金的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单位和职工家属应当在职工死亡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死亡丧葬补助金:职工死亡证明、户口簿、火化证明或埋葬证明。抚恤金:职工死亡证明、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抚恤金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公布。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