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武汉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如下:

伤残津贴

从2023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3595元;二级伤残,每月2876元;三级伤残,每月2298元;四级伤残,每月1906元;五级伤残,每月1603元;六级伤残,每月1399元;七级伤残,每月1242元;八级伤残,每月1129元;九级伤残,每月1039元;十级伤残,每月972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伤残等级给予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1798元;二级伤残,每月1438元;三级伤残,每月1149元;四级伤残,每月953元;五级伤残,每月801元;六级伤残,每月719元;七级伤残,每月654元;八级伤残,每月604元;九级伤残,每月564元;十级伤残,每月53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死亡后,由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2518元;父母每月1259元;未成年子女每月1015元,且供养的未成年子女超过两个的,每增加一个子女增加50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