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发布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程序、规则和标准,确保公积金管理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领域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政策解释、事实认定、裁量处罚等内容。

行使原则

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和审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影响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裁量规则

制度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则,包括:明确裁量标准、听取当事人意见、评估相关证据、合理运用职权、出具裁量决定等。

监督机制

制度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受到有效监督。

公众参与

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包括听证程序、咨询会议、专家论证等形式,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问责追究

制度明确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问责追究措施,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和公正透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科学管理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要求,防止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坚持职、责、权明确,逐级分工负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沈阳住房公积金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