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亳州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依法注册登记的亳州市企业;

(2)因受疫情、市场波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发生严重困难,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下降,出现亏损或严重亏损;

(3)已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4)已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按时申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4)其他证明材料(如受疫情影响的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证明等)。

4.审批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协议。

5.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经请示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

6.恢复缴存

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企业应恢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受特殊情况影响,无法恢复缴存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延长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7.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企业,可采取暂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责令限期缴存、追缴欠缴款项等措施。


公积金委〔2018〕1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亳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8年12月13日

亳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做好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落实的通知》(建计〔2018〕185号)要求,科学精准处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单位。

第二条单位办理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亳州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