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障。

2. 参保范围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依法享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机关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离退休干部;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供给制公务员。

3. 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2%。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为其工作人员缴纳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22%。

4. 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进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国家规定的计息利率进行计算。

5. 退休年龄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与国家规定相同,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符合延迟退休条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迟退休。

6.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开具的《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7. 养老金如何领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通过银行卡、邮局等方式领取养老金。具体领取时间和方式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8. 享受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满5年以上;正常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本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已足额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