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

梧州市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上调缴存下限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即950元/月。缴存上限为上一年度统计的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750元/月。

调整后缴存额变化

缴存基数下限提高后,最低缴存额将由之前的5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缴存额增加450元/月。缴存基数上限提高后,最高缴存额将由之前的12600元/月提高至15750元/月,缴存额增加3150元/月。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变,仍按原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5%-12%,职工缴存比例为5%-12%。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单位和职工应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对职工的影响

缴存基数下限提高后,职工可以享受更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利于职工购房和改善住房条件。缴存上限提高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增加,可以积累更多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为以后的购房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对单位的影响

缴存基数下限提高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成本将有所增加。缴存上限提高后,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增加,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充足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803.58元,因此,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411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90元,合计不能超过4180元。

二、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不能低于182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我市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我市各缴存单位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