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

(一)使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逾期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且经催告仍不按期还款的;

(三)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守约义务的行为。

纳入黑名单后的处理措施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将受到如下处理措施:

(一)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在媒体或公示栏上公布名单;

(四)其他提醒、警示或惩戒措施。

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诚信黑名单信息将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政务信息公开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相关渠道查询诚信黑名单信息。

黑名单的解除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后,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除。解除条件主要包括:已偿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退回骗取资金、改正违规行为等。

查询诚信黑名单

个人或单位可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政务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诚信黑名单信息。查询时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黑名单的保护措施

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黑名单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未经本人或单位同意,不得非法查询、使用或泄露黑名单信息。

异议申诉

单位或个人对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受理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更正或撤销黑名单记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经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濮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伪造各类合同、票据、缴存证明等资料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工资流水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