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西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问: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补缴月份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职工补缴月份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指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月平均工资指职工当月工资总额除以该月实际出勤天数。
问:养老保险待遇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数,按照其退休前连续缴费年限内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除以连续缴费总月份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退休前连续缴费年限内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乘以平均缴费指数除以180个月计算。
问: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职工缴费当月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照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计算。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分为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自行选择缴纳。
桂人社规〔2018〕1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为: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计算公式为:
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1+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其中: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1)×100%
PW: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P'W':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P'N':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S'W':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S'N':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
二、每年12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三、本办法从本通知印发之日实施,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