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