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范围

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指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的;支付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的;失业后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不同情况下的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缴存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余额;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缴存余额;支付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的,提取额度为医疗费用或重大疾病支出。

提取方式和时间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线上提取可通过合肥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或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线下提取可到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时间为工作日,一般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到账。

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竣工验收证明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

监管和违规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严格监管,对于提取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批准或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对于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积〔2018〕4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