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通知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近日明确,该市将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台州市居住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到参保人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补贴发放

补贴从2023年1月1日起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次月。补贴发放至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终止。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拨付。

领取条件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在台州市居住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无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4.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

对于持有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证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在享受相应保障待遇的同时,可以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残疾人就业

对于就业的残疾人,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到参保人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于灵活就业的残疾人,补贴资金将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发放。

补贴额度

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补贴金额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台人社发〔2019〕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精神,为确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政策落实到位,推进应保尽保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选择最低档缴费的,无需申报缴费;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办理参保手续后才能享受个人缴费补贴。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残联,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要充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思路,尽量采用数据对接,让群众少走路。各县(市、区)残联应定期将残疾人员名单发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至少每年应将未参保人员信息反馈给残联和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方便残疾人参保,推进应保尽保工作。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清册方式,直接通过当地财政划转。

四、本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