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规〔2018〕5号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青岛市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二、缴存范围

本通知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进城务工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进城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