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解读

一、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本次调整将佛山市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至3万元,普通门诊起付线调整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门诊起付线调整为500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重特大疾病门诊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80%。

保障范围更广

此次调整拓展了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将原有的206种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扩大至388种,更全面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费用。

提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本次调整提高了大病保险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单次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重特大疾病门诊单次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新增长期透析治疗报销待遇

本次调整新增了长期透析治疗报销待遇,明确长期透析治疗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按照规定报销透析费用。

其他优化措施

此外,本次调整还优化了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提高大病保险基金监管力度,简化大病认定流程,完善电子票据管理等措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报销。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待遇,减轻参保人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短板助推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27号)、《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制了《关于提高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参保人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短板助推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27号)

(二)《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

(三)《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1.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0.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3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