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起,原《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漳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参保人员范围

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在境内就业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员。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其中3%记入职工个人账户,8%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异地就医

我市职工需异地就医时,须经本市医疗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异地就医。异地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后向异地就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清算,清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目录价格结算。

生育待遇

符合生育政策的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发放期限自生育之日起。

大病保险待遇

患有大病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大病保险审核认定后,超出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照60%和40%的比例支付,个人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基数为15万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医保基金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