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关于明确2017年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作如下明确:

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职工所在单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10倍确定;职工所在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结清的,按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6倍确定;职工所在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未结清的,按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4倍确定。

配偶已有房产

若职工配偶在乐山市城镇范围内拥有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的贷款额度按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与所在单位正常缴存、提取以及归集利息后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含职工或职工配偶使用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余额)。

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在乐山市城镇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已登记在案的住房套数计算。家庭成员之间互赠房屋,赠予人赠后虽不再拥有该房屋,但仍视为拥有该房屋。

首次贷款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乐山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视为首次贷款。首次贷款职工再申请贷款时,仍按首次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20年,具体根据职工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年龄申报不实影响贷款额度或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乐住公委【2015】5号文件、乐住公【2016】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贷款政策执行时限已到,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的平稳过渡,根据《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7年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首套房的认定条件

(一)以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为准。

(二)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视为二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有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