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如下:

第一条

补充规定如下: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一)项“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中,增加“肺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神经系统肿瘤、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肾肿瘤、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男性前列腺癌”等疾病,将原项中“恶性肿瘤”修改为“恶性肿瘤(含上述疾病)”。

第二条

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之一:“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对提供的原件进行查验后退回;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中心将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三条

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应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或电子账户接收提取款项;单位或受托银行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使用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接收提取款项。”

问答

1、新增的重大疾病范围有哪些?

新增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肺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神经系统肿瘤、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肾肿瘤、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男性前列腺癌。

2、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中心查验原件后退回。

3、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款项应如何接收?

应使用本人银行卡或电子账户接收提取款项,单位或受托银行代理提取的,应使用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接收。

4、已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退休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做什么?

个人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出租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十六)项: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修改为: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

二、原《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六)项: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修改为: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

三、原《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六)项增加内容:

5.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新工作单位未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除提供上述要件外,再提供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可即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细则》补充条款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