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失业事实;- 符合失业保险规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未就业;- 失业前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发放24个月,缴费年限5年至10年发放20个月,缴费年限2年至5年发放16个月,缴费年限不足2年发放12个月。

4. 失业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标准如何?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 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何意义?

此调整旨在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加大对失业人员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区就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6. 新标准何时开始实施?

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53号)及《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请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