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提取条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内江市范围内购买住房,且所购住房产权明确归职工本人所有或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共同所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提取比例

提取比例由原来的最高30%提高至最高5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其贷款余额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购房总价提取,提取比例不超过50%。

提取计算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提取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提取金额应为提取比例对应金额的整数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提取。

提取频率

职工在同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可按照规定提取1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季度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按月提取。

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已办理房产权证的,提交房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已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予以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异地转入我市的,需在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我中心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后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