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工作通知

养老金待遇与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实际领取养老金年龄等因素相关。市级统筹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计入月数原则上为缴费年限的139个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标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养老金适时调整,提高一定比例替代率。调整比例根据物价指数、工资平均增长率、基金收支状况综合测算。调整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实施。

养老金调整后,将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统一发放到参保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由银行按月向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25日。

离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在职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主要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与在职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相同。调整后,离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养老金调整期间,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养老金待遇调整时,未调整部分不再发放。

养老金调整期间,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调整部分不再发放。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新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按照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发放养老金。

调整后的养老金将一次性补发至参保人员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由银行按月向参保人员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25日。


青人社规〔2019〕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统一、标准一致,各区市今后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