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标准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促进金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33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金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0.1倍执行。同时,可按房价的1%提取一次性补贴,最高提取15万元。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是符合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2)在金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3)购买自住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4)家庭成员在金华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申请贷款前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4)购房合同或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5)家庭成员在金华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证明材料;(6)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声明。

申请人如有疑问,可致电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详见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金管委〔2018〕6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要求,现将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1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五、贷款发放需要轮候的地方,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群众办事。

七、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