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

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保险费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到享受待遇(包括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障金或失业补助金等)之日止,在各统筹地区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的合计时间。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终身医保待遇。但在此期间,需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得中断缴费。

答:可以。如果参保人在多个统筹地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合并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参保缴费凭证、医保补缴证明等。

答:可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或分期补缴至满15年。补缴年限只能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且需要向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医保费。

答:缴费年限是领取退休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参保人员需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才能领取退休待遇。若缴费年限不满最低年限,需继续缴满后再领取退休待遇。

答: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缴费年限越长,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也越高。因此,参保人员应尽早参保缴费,并连续缴满最低缴费年限,以保障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有关规定,就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意义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职工医保制度的重要政策参数,是具有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效完成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年限,也是参保人在退休后获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有利于促进人员流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和保障功能,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省内互认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互认,合并计算。

三、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