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缴存比例

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及补贴、奖金及其他奖酬收入、年终加薪工资等计入工资总额,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12%。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30%。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职工上月工资总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含)以下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

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代收代缴方式。单位应委托开户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代收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职工工资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交存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异地缴存

职工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原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手续,职工应到现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手续。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提取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相关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自建房证明材料;用于偿还已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启封、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遂宁市行政辖区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列(一)——(六)统称单位,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的内退职工以及与原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可自愿参照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