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协商后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如果职工上年度没有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可参照所在单位或行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缴费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多少社保费用?

职工个人社保费按照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和缴费方式按照社保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基数调整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缴费基数调整可能会影响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待遇的金额。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会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7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