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机构对鉴定对象进行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鉴定项目、服务质量、鉴定成本等因素确定。鉴定费标准分为三级,第一级为100元,第二级为150元,第三级为20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减免政策

对残疾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定群体,经申请可减免费用。减免范围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缴纳方式

鉴定对象应在鉴定前缴纳鉴定费。鉴定费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入应当存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劳动能力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合规。

劳动能力鉴定费监督检查

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投诉处理

鉴定对象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和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投诉。投诉应当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鲁人社规〔2018〕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现将《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6日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

(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

(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