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霍邱县的疫情防控形势,当地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伤待遇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疫情期间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疫情期间,工伤员工如遇工伤,相关待遇将继续按规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具体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疫情期间发生工伤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将通过视频连线或其他方式,收集工伤员工和医疗机构的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网上鉴定。鉴定结论将直接发放给工伤员工。

对于疫情期间在异地发生工伤的员工,可以向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将按规定在异地发放。

对于疫情期间因隔离或封控无法正常复工的工伤员工,其工伤待遇将暂缓发放,待复工后再补发。补发待遇的时间和方式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通知。

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接触引起的工伤,相关个人防护用品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将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员工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查和认定工作,确保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县直各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参保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精神,自即日起,工伤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要提交申请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申请。邮寄地址:霍邱县城关镇礼堂路人社局五楼501室,邮编237400

二、工伤尚未进行认定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疫情在治疗或隔离期间,认定时间顺延至疫情稳定后合理安排。工伤认定的调查也将在适当的时间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三、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办公办案区域系公共场所,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在疫情期间,原则上不接待来人来访,可以电话进行咨询。如确需当场办理业务的,须佩戴口罩,并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相关处理措施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电话:0564-6014598

特此通知。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