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芜湖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任务,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追偿等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参保缴费

明确建筑业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建筑业总包单位应当向其招用的分包单位收取足额工伤保险费,并负责代缴分包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业总包单位代缴分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工伤认定

强化工伤认定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认定为工伤的,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对认定为非工伤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并告知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待遇支付

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将工伤保险给付资金直接划入工伤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明确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追偿

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追偿机制,对未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补缴工伤保险费;对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工伤认定不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问答

1. 建筑业总包单位怎样代缴分包单位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总包单位应向其招用的分包单位收取足额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工伤保险费代缴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2. 对认定不为工伤,职工可以如何维权?

职工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复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等方式支付给工伤职工。

4.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后,如何保障后续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 对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责令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处以罚款等。


7月28日讯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维护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时适当调整费率。2015年6月30日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的,仍按原规定费率执行。

四、在我市已经参保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市内项目工程所在地与参保登记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工程工伤保险费。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在受理涉及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和劳动争议仲裁等事项时,要一次性告知,依法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合理权益。各级安全监管、总工会要在工伤预防、事故查处、监督落实和职工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推动和保障作用。

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应加强联系,建立联席协调机制和定期交流制度,针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用工、参保缴费、工伤维权、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情况互相通报信息和工作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我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厅关于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因不认真履职、违反政策规定出现的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追责。

九、对以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人社部发〔2014〕103号、皖人社发〔201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