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外省住房,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原提取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提取人购房资格证明材料

购建外省住房职工,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购房资格证明。已婚职工家庭购房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合同或协议

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或协议需载明购房人姓名、购房地址、购房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交易中心或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

购房支付凭证

提供购房首付款或全部房款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支付凭证需载明支付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

户口或居住证明

提供购房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记录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根据提取用途不同,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自建住房提取的,分别提供房屋面积证明、房屋评估报告、住房建设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重点保障职工购买刚需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增加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除外。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