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贴是什么?

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指我市市区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4.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我市市区户籍,经市残疾组织认定的下列残疾人员:

1.无业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盲人;一、二、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且本人无劳动收人、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的。

2.无业轻度残疾人员:除上述无业重度残疾人之外的无业残疾人。

(三)其他低保人员。

指我市市区户籍,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单亲、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等各种类型低保人员。

二、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员的补贴政策分别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其中: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其中享受低保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每年补贴300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贴600元。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和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2.残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按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马鞍山市城镇无业或个体从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马残联〔2012〕7号)执行。其中无业重度残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无业轻度残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残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按50%比例安排。

(二)其他低保人员申请享受补贴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补贴条件和方式。其他低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满6个月方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2.补贴标准。其他低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600元。

3.补贴期限。其他低保人员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4.资金来源。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5.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其他低保人员,须填报《马鞍山市特困群体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其他低保人员,须在每年的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后报区人社部门复核,区人社部门复核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采用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7.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政策受理申请截止时间暂定为2016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以上三类人员或两类人员补贴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享受其中一种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各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