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

问:试点工作开展范围?

全省16个州市。各州市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问: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有利于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获得基本养老金的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问:试点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问: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二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放标准。三是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充保障机制。

问:试点经费保障?

纳入省、州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其中,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州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比例配套落实。

问:试点工作进度?

2023年2月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4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5月底前,启动政策实施,做好各项保障工作;6月底前,全省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问: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报省财政厅。


《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

2008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暡2008暢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现行参保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完善。由于各地在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过程中政策差异较大、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政策措施,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框
架。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暠的要求,改革试行办法的保障方式,将
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努力让被征地农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立足省情,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明确改革方向和基本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先试点、后推开,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方式改革,逐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
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尊重被征地农民自主意愿,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益。

(三)主要目标。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障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暠;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相配套,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修订试行办法,制定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试点县市区条件

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农民的底数基本清楚;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入库率不低于50%;

(三)当地政府已经制定了历史欠费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清欠时间表,清欠工作已经或正在取得成效;

(四)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基础扎实,审核程序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