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职工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可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的月平均值(含当月奖金、补贴、加班费等)。至职工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当年1月1日,职工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可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尚未确定,或上一年度职工未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可分配工资月平均值,或者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性收入月平均值,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未参加失业保险但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未参加失业保险但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可分配工资月平均值,或者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性收入月平均值,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在缴存期内发生调整工资、职位变更等情况,以及因调整基本工资而上调工资,且用人单位已按照调整后的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缴存期内发生调整工资、职位变更等情况,以及因调整基本工资而上调工资,且用人单位已按照调整后的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金额达到职工所在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相应金额的,可按照职工调整工资、职位变更、或者调整基本工资后的工资及上调后工资,作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八、职工在缴存期内发生调整工资、职位变更等情况,以及因调整基本工资而上调工资,但用人单位未按照调整后的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缴存期内发生调整工资、职位变更等情况,以及因调整基本工资而上调工资,但用人单位未按照调整后的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金额未达到职工所在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相应金额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职工调整工资、职位变更或者调整基本工资后的工资,或者按职工调整工资、职位变更或调整基本工资后的工资及上调后工资的月平均值为基数计算。


湛公积金[2018]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18〕218号)和《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湛公积金〔2018〕17号)的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1410元。

特此通知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18〕218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