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内容

《方案》明确了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参保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保范围

江门市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经依法登记的各类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认定的工伤,发放工伤认定书。

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支付标准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一并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6年2月23日

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总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新侨乡。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部门联动管理工作机制。2016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动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底数。2016年3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工期等基本情况。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1月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运行一年后,视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研究是否做出调整。

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缴费办法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