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取条件的调整:取消之前规定的需提供购买住房、租赁住房、大修自有住房、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等材料的提取条件限制,提取人仅需符合相应提取事由即可提取公积金。

调整后,提取事由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退还违约金、赔偿金、罚息等的;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出境定居的。

提取额度原则上为提取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出余额部分,提取人可分次提出提取申请,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提取时间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提取人需注意,公积金提取金额在提取年内累计不得超过提取人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提取手续可在遂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或指定授权提取机构办理。提取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提取事由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遂市房金管函〔2018〕8号

各缴存单位,广大缴存职工:

近年来,在国家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大背景下,我市实施相对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政策,为我市去库存稳增长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6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4届3次管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执行“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买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以外购买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3、停止执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在两次提取期间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提取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调整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进行委托按年提取。未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如在最近12个月内没有还款逾期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4、停止执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2年后方可提取”。

以上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办理提取业务时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