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保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
为保障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特殊慢性病用药待遇,哈尔滨市医保中心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鉴定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人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报告等。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申报特殊慢性病:
- 患有国家规定的15种特殊慢性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用药治疗;
- 近一年内发生过该疾病的急性加重或并发症;
- 近期接受过该疾病的专科治疗。
申报流程
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病历资料和检查报告等前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医疗机构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标准
市医保中心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保人。
享受待遇
鉴定通过的参保人即可享受特殊慢性病用药待遇。符合条件的用药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50%。参保人可持特殊慢性病认定书和就医发票到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报销。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哪些疾病属于特殊慢性病?
国家规定的15种特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或腹膜透析患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严重慢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
问题2:参保人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参保人可选择就近的、自己熟悉、方便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的选择不受参保人就医登记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限制。
问题3:特殊慢性病认定书有效期多久?
特殊慢性病认定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参保人可享受特殊慢性病用药待遇。到期后,参保人需重新申报鉴定。
问题4: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参保人可通过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官网(www.hrbmedicare.com)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0451-84517188)查询鉴定结果。
一、申报对象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及《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1号)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二、鉴定步骤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到特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二)鉴定。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鉴定。
(三)公示。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符合鉴定标准的患者自第四季度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