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关于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广东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连续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为8055元。职工实际缴存基数低于8055元的,按照8055元缴存;

二、缴存比例调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5%和职工缴存比例5%。机关(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在5%以内合理提高职工缴存比例,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其他事项

1.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

3.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2018〕45号和潮府〔2014〕8号文的规定,每年7月1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变更的时间。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调整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应在6月底前报我中心核准后才能变更。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调整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潮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明细表》一式三份;

(3)2017年度工资发放表、奖金发放表(均为复印件加盖财务公章)。

三、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在6月底前报我中心,经核准后才能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12%计算,缴存基数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按潮人社〔2016〕275号文执行,同时,经市财政局同意,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列入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中,其余按照原来的计算口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