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防治及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保障待遇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标准,确保尘肺病患者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参保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并补缴保费。

责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尘肺病防治和工伤保险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行业尘肺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技术支持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职业病筛查、诊断、鉴定等工作,提高尘肺病诊断鉴定质量。要建立尘肺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平台,为重点行业尘肺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信息共享

各地要建立健全尘肺病职业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尘肺病职业病信息与工伤保险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要加强尘肺病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为尘肺病患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强尘肺病防治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尘肺病防治意识。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业务培训,提升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尘肺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监督问责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尘肺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尘肺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鲁人社发〔2019〕4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底数,夯实参保工作基础。自2020年开始,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摸排尘肺病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数量、名称、分布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晰,于2020年2月底前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后每半年更新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尘肺病等重点行业企业参保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三年计划,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二、明确重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自2020年开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相关涉及尘肺病的重点行业作为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依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按照《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积极开展尘肺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工伤预防专项培训工作。要制定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方案,定期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定期交流的协同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尘肺病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统一调度,加大工作力度,定期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效果。要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到重点行业、地区调研督导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各市应将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计划、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娟

电话(传真):0531-86013891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陈明

电话(传真):0531-6787626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