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挂钩、定额、增长”相结合的原则,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通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增长三项机制来确定。定额调整是指统一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挂钩调整是指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适当增长是指在必要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缴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金额按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缴费年限挂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金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缴费指数×缴费年限。其中,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政府确定,缴费指数由人社部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每年公布。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城乡居民发放养老保险补贴。领取条件包括: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户籍在本省(区、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补贴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缴费年限一般为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15年。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亿万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到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是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行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2013年12月23日,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基本改变了农民的事农民办的做法,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在制度上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下一步,要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2018年1月23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