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

宿迁市印发《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市区统筹的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规定。

统筹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包括宿迁市市辖区(宿城区、宿豫区、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和洋河新区。

参保缴费

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需参加市区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待遇支付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享受市区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市本级统筹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

转移接续

参保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本人转移接续,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

信息共享

各统筹区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参保人员信息、缴费信息、待遇支付信息的共享,以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区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宿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宿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方案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发〔2018〕1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

市本级(含市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宿豫区、宿城区。

二、主要目标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经办、统收统支、缺口分担、责任明晰原则,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从2019年起,市本级及各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区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