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用于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工资性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应当补缴应缴金额并加收滞纳金。
单位逾期补缴公积金的,自欠缴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职工个人逾期补缴公积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年仍未补缴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相关单位代为扣缴。单位代为扣缴的滞纳金不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缴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个人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催缴后仍不缴存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相关部门,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系统。
市直各工资统发单位:
为配合财政工资统发办做好住房公积金代扣工作,根据《关于市工资统发办代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白财办〔2018〕192号)要求,从2019年1月份起,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财政工资统发代扣,与财政匹配部分合并拨付缴存单位,缴存单位不再向个人收取。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
1.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基数每年调整1次,缴存基数调整后当年不作再次调整。
2.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吉林省人民政府上一年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白城);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白城)的3倍。
3.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二、公积金汇缴
1.缴存单位需按月进行汇缴。汇缴金额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构成。从2019年1月起,不受理单位或个人单一部分汇缴以及多账户汇缴。
2.单位办理汇缴时,应标注5位公积金单位代码及汇缴单位名称和汇缴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