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一览

长春市已于近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相关政策。以下是政策解读:

提取手续费调整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费将从200元和500元两档调整为100元和300元两档。100元手续费适用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300元手续费适用于提取其他家庭成员账户余额的。

提取条件放宽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所放宽。职工在省内购房的,不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仅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即可提取。职工在省外购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省外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异地贷款方式新增

此前,长春市仅允许职工在异地使用公积金进行还款。如今,职工可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当地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需提供异地工作单位出具的稳定就业证明和异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所在地证明。

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扩大

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扩大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新区、绿园区。职工在这些区域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缴存比例降低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先的12%降至10%。职工每月缴存额度减少,减轻了缴存负担。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全面落实“同城同政”要求,现就中心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四) 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款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

(二)取消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民生类提取政策;

(三)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通知内容由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