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邯郸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自有住房已被依法拆迁,需重新建造自有住房的;退休的;离职或退职的;因生活困难且已欠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医疗救治的;租房的;偿还首套住房贷款的;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面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也可通过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官网或手机APP办理提取业务。

3. 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可提取额度一般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余额。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退休提取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因生活困难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且自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满3年,每年提取次数不超过6次;偿还首套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剩余额。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期限为提取申请受理之日起3年内;退休提取的,提取期限不受限制;因生活困难提取的,提取期限为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1年内;租房提取的,提取期限为提取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首套住房贷款的,提取期限不受限制。

5.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个人缴存部分及按规定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单位缴存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超出缴存上限的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所属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二)工作调动无法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