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1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市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将《管理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低于1000元(含1000元)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高于1000元以上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调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累计计入起付标准。高于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本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