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
自2016年5月1日起,安徽省直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其中,职工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为5%-15%。
缴存比例变化详情
调整前:职工缴存比例为5%-10%,单位缴存比例为5%-10%。调整后: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5%。
调整原因
此次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缴存对象及方式
缴存对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公人员。缴存方式:职工和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均可按规定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职工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基数之和。缴存基数每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每月20日前(含20日)缴存至职工个人公积金专用账户。逾期缴存的,将收取滞纳金。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本规定暂按两年执行。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