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公积金〔2018〕15号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要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经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克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取消装修提取业务。缴存职工(配偶)名下住房发生装修行为,不再受理装修提取业务。

2、取消缴纳子女上大学学费提取公积金业务。对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将不再受理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3、取消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取消原执行的因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4、取消职工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对职工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取消职工调出克州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克州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不能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做封存管理,待调入单位为其缴公积金后,职工在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完成公积金转移。